北京|北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三 )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 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 , 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 , 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 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 ,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 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 , 规范引导转让行为 ,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 , 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 , 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
五、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十三)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 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 , 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 , 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 , 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 。 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 , 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履行出租登记手续 ,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 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 , 严禁违法群租 。
(十四)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 。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 , 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 。 村集体可通过统一组织、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式 , 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 , 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 。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 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 , 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 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
(十五)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 。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 。 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 。 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 , 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规划 , 已经调整为非集体建设用地的 , 必须复垦复绿;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 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 。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 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
(十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 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本市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 。 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 ,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 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 。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 , 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 。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全面加强党建引领 。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 , 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 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 。 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 , 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 加快建立市级指导、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 , 加强监督管理 。 加快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 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 , 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 。 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 , 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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