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四 )


(十九)明确市级部门职责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 。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
(二十)强化区级主导职责 。 各相关区政府对本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 , 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 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 , 负责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组织统筹以及村民建房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要强化组织领导 , 切实加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 , 加大支持力度 , 充实力量 , 落实经费 , 改善条件 , 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
(二十一)压实乡镇属地责任 。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 , 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 ,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 宅基地及建房审批 , 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 , 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 。 探索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 , 建立联审联办制度 。 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 , 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 , 符合村庄规划的 , 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 , 没收租金收入 , 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
(二十二)发挥村级主体作用 。 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 , 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 , 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 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
各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流程编辑:TF02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