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 二 )



三、不告不理原则是法律对权利的漠视吗?错 , 它是对权利的绝对保护
不告不理原则从根源上讲是诉权的归属问题 , 即诉权是属于谁的 , 是属于民事主体 , 还是人民法院?
诉权绝对得属于民事主体 , 人民法院拥有的只是审判权 。
|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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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诉权的归属 , 才能彻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的正当性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 , 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被侵害 , 还要保护民事主体对权利的放弃 。因为对权利的放弃 , 是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 , 而不告不理原则就是法律对这种“处分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体现 。
如果非要说民事主体的权利被漠视的话 , 那也只能说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漠视 。民事主体运用诉权保护自身的物权、债权或人身权利 , 法律予以保护;民事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自身的权利 , 法律依旧予以保护;但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遗忘、遗漏了自己的权利 , 却硬要说成是法律对自己权利的漠视 , 是不是有点不老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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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后
对于人民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理解到最后 , 简单总结就是没有民事主体的起诉、上诉、申请等行为 ,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为民事主体适用审判权;民事主体进行了起诉、上诉、申请等行为的 , 法院的审判权也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请求为界 , 不能越雷池半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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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民法院充分做到了“不告不理”原则 , 才是对民事主体权利的最大保护 。
注:再次声明本文所探讨的“不告不理”原则仅限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 , 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因名词的不同、启动主体的不同等不宜放在同一篇幅内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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