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这些地方严禁房地产开发( 二 )
第3-5条 :明确指标安排有关情况 。 一是明确留用地指标来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 , 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 , 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 , 使用权维持不变 。 二是规模核定情况: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 。 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 , 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 , 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 。 三是指标管理情况:由县(市)政府统一负责造册管理 。 由村级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 报经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 本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保障留用地的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逐级上报申请使用增减挂指标,由当地县(市)政府统一安排 。 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
第6条 :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应依法办理转用手续 。
第7-10条 :明确留用地土地利用方式 。 一是明确土地用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 , 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等经营性用途 , 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是明确土地使用方式: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 , 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 。 三是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四是明确土地交易形式: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 , 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 , 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 。 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 五是明确留用地使用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并签订使用合同 。
第11-12条: 明确指标安排时间、文件有效期等规定 。
【合肥这些地方严禁房地产开发】来源:合肥日报编辑: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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