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盗、诈取人财物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出罪化、轻刑化处理( 二 )


刑法是法益保护的工具 , 允许犯罪行为人在事后主动认罪悔罪并自主主导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或防止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 在法益侵害的时空距离中存在刑法保护法益的恢复空间时恢复法益 , 刑法、刑罚的威慑(压力性制裁)已经达到其原初的目的 , 没有必要再适用刑法 , 或者没有必要给予基本的刑罚处罚 , 予以出罪或者减轻处罚 , 实际上也刑法对法益的保护 。
我们可以论证这是因为在具有退赃退赔情形的盗窃、诈骗犯罪案件中很难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 但这种反向推定更多是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 , 而在规范意义的科学性方面并非没有逻辑论证难题 。或许 , 对于在犯罪既遂之后自主采取了有助于抵消危害结果的行动 , 可以通过司法的自由裁量实现该行为结果的利益性和豁免性 , 是一个更适配的诠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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