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商丘市中院出手遏制“天价彩礼”:解除婚约,超出10万元的彩礼全额返还( 二 )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 , 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 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 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 , 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离婚时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 , 可酌情返还 , 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 , 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按照10万元的标准 , 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 , 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 , 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时 , 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 , 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 , 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 , 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
【彩礼|商丘市中院出手遏制“天价彩礼”:解除婚约 , 超出10万元的彩礼全额返还】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 , 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 , 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 , 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 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 , 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 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 , 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 , 不予支持 。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 , 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 , 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不能的 , 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 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 , 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 , 不予支持 。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 。 共同生活的时间 , 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不能的 , 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 , 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 , 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 不予支持 。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 , 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 , 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应一并处理 。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 , 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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