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潮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映伟等16人涉黑案


8月14日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映伟等16人涉黑犯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贪污罪、诈骗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郑映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 , 并处罚金 。
黑社会性质组织|潮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映伟等16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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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5年以来 , 郑映伟通过贿选、巴结村干部等方式逐步当选为潮安区沙溪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 2010年开始 , 郑映伟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 , 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贪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 逐步形成以郑映伟为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黑社会性质组织|潮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映伟等16人涉黑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潮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映伟等16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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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长期非法控制了沙溪镇某村的村务及基础设施建设 , 强揽控制了高铁潮汕站周边的工程项目 , 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还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贪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黑社会性质组织|潮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映伟等16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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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以郑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郑映伟作为组织者、领导者 , 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 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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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纪金娜郑淼鑫
【通讯员】陈思策
【作者】纪金娜;郑淼鑫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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