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疗|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或许很轻,但降落砸下的后果很重。
近年来,我们目睹了太多起“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来疗|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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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路上的一块广告牌掉落,砸伤六人砸死三人。
南宁一熊孩子从24楼扔下两个4磅重的杠铃,一个砸坏了三楼的地砖,一个反弹到隔壁邻居家。合肥某小区频繁发生高空坠物现象:
一瓶辣椒酱被扔下,砸破了大众的天窗;
一个空酒瓶被扔下,砸烂了桑塔纳的玻璃;
一个大西瓜被扔下,砸凹了凯迪拉克的车顶;
警方前来调查现场时,一口铁锅又被扔了下来……
许多物业不得已为小区保洁人员配置了钢盔,阿姨们老泪纵横:不戴头盔老命都没了!
谁在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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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板无头案
2001年6月,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道入口之际,被一块从天而降的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经申诉,再审仍旧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该案成为一起无法查实真凶的无头悬案。
烟灰缸血案
2000年5月凌晨,重庆市郝某在家附近被一只从天而降的3斤重烟灰缸砸中,当场昏迷。经过39小时抢救、昏迷70多天、花费14万医药费后,其脱离生命危险,却永远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明加害者。郝某将该楼的开发商以及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各赔偿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连坐”赔偿案。
玻璃谋杀案
2006年5月,深圳市小学生小宇在回家的路上,被“好来居”大厦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未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及二层以上的73户业主告上法庭,提出7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由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共计29.6万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案的业主和物业,历经了两审责任认定的反转。
高空坠粪案
2012年1月,上海市李某经过某小区阳台前的马路时,被一包从天而降的粪便砸中了右肩,李某所穿的高档羽绒服和羊毛衫被污染。
【 来疗|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民警及社工至现场查看并到该楼301、401、501、601室逐一询问,住户均否认抛掷粪便。李某将上述4名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衣物损失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4名住户各补偿原告150元,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该案属为数不多的未致人伤亡却令人心塞的事件。
黄狗砸人案
2018年4月,广州市张某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黄狗砸伤,造成高位截瘫,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肌肉全面萎缩,余生只能在病床上度过。
由于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该案未审结,却成为2018年司法考试“高空坠狗”考题,从此纳入法考史册。
上述五个案件让我们看到:在这个世界上,太阳能够照见的公共区域行走着不特定多数人,他们可能面临着不期而至的无差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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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弥合损失?
高空抛物的“凶器”,从杀人于无形的菜板玻璃,到心理阴影面积有点大的粪便黄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从天而降,换言之加害人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款被坊间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
1、责任主体的“连坐”性
在承担责任的群体中,真正的加害人只有一个,其余主体均是无辜的,但所有“可能加害人”都面临“连坐”风险。
2、责任性质的“补偿”性
补偿不同于赔偿:有加害才有赔偿,但有损害就有补偿,补偿不具有惩罚性,只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损失分摊。
“成都水杯案”中,“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表述: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3、免责事由的“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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