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说历史|论汉朝奴婢和罗马奴隶的地位比较和社会价值观异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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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世纪中后叶到公元世纪中后期 , 罗马奴隶相对较高的法律地位 , 是“奴隶制走向没落和封建因素广泛出现的产物” 。 罗马长期成功的对外战争促进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 , 也给罗马带来了大量的奴隶 。 奴隶数量增长的同时 , 其待遇却每况愈下 。 奴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 , 组织了几次大型的奴隶起义 , 虽然起义最终都不免失败 , 但客观上促使统治者制定一些改善奴隶待遇和地位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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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称其为习惯法 , 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国家法 , 生长于民间其次 , 在风俗、惯习以及法律所构成的连续体上 , 他们多少靠近于习惯的一极尽管程度不一 , 同时 , 这些基于习惯而形成的规范已经具有这样和那样的特征 , 以至能够毫不含糊地被我们称为法律而有别于普通的风俗或常规等” 。 在中国古代社会 , 习惯法涉及的大多是“户婚田土钱债”等一直被视为“民间细故”之类的为统治者所轻视的东西 , 以至法典中多略而未详 。 秦汉奴隶及庶民的权利 , 都是隐藏于习惯法中 , 这与罗马法中明文规定奴隶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差异 。 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较低 , 享受的权利相对较少 , 但其权利主要来自于法典的规定 , 带有普遍性 。 以权利为本位的罗马法 , 虽然规定了奴隶的权利内容 , 但这些权利相当有限 。 而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古代法 , 虽然在国家法令中缺失权利的规定 , 但人们包括奴隶的权利 , 大多隐藏于风俗习惯及“礼”中 。 中国传统法的特点是只涉及公共事务 , 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 。 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 , 则被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 , 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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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应包括国法、礼和风俗习惯三部分 。 有学者也认为 , 中国古代法的特点是只有公法没有私法 , 民刑不分 , 实际上 , 这仅就国家法而言 。 对于客观存在的因婚姻、田土、钱债等现象所产生的关系 , 大多属于私法范围 , 社会亦不得不提供相应的准则、规则 ,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要求 。 问题在于 , 如何看待这类社会现象 , 以何种准则、规则来规范这类关系 , 这首先是一个价值问题 , 其次才是技术问题 。 喜欢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说说自己的意见 , 我们一起来讨论 , 分享自己的观点 , 说的不对的也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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