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依法驳回,肆意滥用诉讼权利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 保障民事诉讼审判秩序 , 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 。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 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等原因 , 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 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受理的几起相关案件 , 这其中 , 有些当事人因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 , 拖延诉讼时间被惩戒 , 也有的由于无法准确认定是否主观恶意而被裁定驳回 。 希望通过以案释法 , 告诫人们要正确适用法律 , 诚实守信 , 禁止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 。
故意增加诉讼请求
规避管辖依法移送
□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战海峰
□ 通讯员 张强
2011年9月重庆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旅游接待中心项目工程发包给湖南某公司承建 。 2012年3月 , 湖南某公司与余某某、王某某签订《项目经营内部承包协议》余某某、王某某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进场施工 。 施工中 , 因重庆某公司严重违约致停工 , 要求余某某、王某某退场后 , 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 。 2014年7月25日余某某、王某某向重庆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 重庆某公司拒绝与湖南某公司及余某某、王某某结算 , 并不支付工程款 。
因尚有917.673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 同时湖南某公司未支付余某某、王某某垫资的回报款120余万元 , 未退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 余某某、王某某认为两人应取得1362.7057万元工程款 。
于是余某某、王某某向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 请求湖南某公司支付余某某、王某某工程款1362.7057万元及违约金约700万元 , 共计2026.7057万元;重庆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 。
经审理认为 , 余某某、王某某主张的700万元违约金在《项目经营内部承包协议》中没有约定 , 是为了能达到中级管辖要求 , 属于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形 , 无法直接将此数额作为认定级别管辖的起诉标的 。 结合该案在建工程位于石柱县的事实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重庆四中院认为本案应当由石柱县管辖 。 据此 , 依法裁定本案移送石柱县处理 。
承办法官表示 , 当事人在起诉时 , 故意增加诉讼请求 , 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管辖级别管辖标准 , 规避管辖受理 , 故意提高审级 , 属于规避受理情况 , 受理应依法移送 。
不服裁定提出上诉
滥用异议两度被驳
□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战海峰
□ 通讯员 吴迪
【管辖异议依法驳回,肆意滥用诉讼权利】2018年 , 原告杨某甲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杨某乙偿还其借款 , 垫江县立案受理后 , 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杨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 被告杨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 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省资阳市乐至县 , 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起诉 。 垫江县对本案无管辖权 , 应由乐至县管辖 。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垫江县经认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本案中 , 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 , 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 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垫江县 , 垫江县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 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裁定驳回杨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后杨某乙不服该裁定 , 提起上诉称 , 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 即使存在借贷关系 ,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乐至县管辖 , 垫江县对本案无管辖权 。 请求撤销原裁定 , 将本案移送至乐至县审理 。
二审经认为 ,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本案中 ,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 被上诉人杨某甲提起诉讼 , 要求上诉人杨某乙偿还借款 , 被上诉人杨某甲作为接收货币一方 , 其住所地垫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 因此 , 被上诉人杨某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垫江县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 垫江县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 上诉人杨某乙提出 , 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 , 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 , 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范围 。 上诉人杨某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同时 , 承办法官也向当事人阐明滥用管辖权异议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最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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