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天天在镇上饭店吃饭喝酒,肯定是公款吃喝!”一查竟发现…( 二 )


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主要是因为他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 , 在协助桃林镇人民政府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 , 利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 , 从其保管存放征地补偿款的银行账户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 , 用于本人和他人搞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是挪用公款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构成挪用资金罪 , 是因为李光华在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 , 利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 , 从其保管该村集体资金的账户中 , 先后多次挪用累计342万元给其本人及他人用于经营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村会计天天在镇上饭店吃饭喝酒,肯定是公款吃喝!”一查竟发现…】在接受调查前 , 李光华已经主动归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和资金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 董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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