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老人被狗吓到摔倒骨折,法院这样判→

当你在小区溜达 ,
是否遇到过未拴束犬链的狗从你身边跑过?
当你在公园健身 ,
是否听到过因为遇到巨型犬而惊叫不断的人?
宠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 ,
但一定要注意饲养规范 。
否则 , 就很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
近日的一个下午 , 市民冯老太太出门买菜 , 路过小区广场时 , 恰逢周某、银某在广场遛狗(周某饲养了两条牧羊犬 , 银某饲养了一条牧羊犬) 。 被饲养的三条狗均未拴束犬链 , 在小区广场追逐玩耍 , 冯老太太看到三条没有拴束 犬链的狗 , 喊着“狗……狗” , 随后倒地 。 事发之后 , 周某和银某将冯老太太扶起 , 并通知了她的亲属 , 随后一同将冯老太太送至医院 。
经治疗 , 医院诊断冯老太太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以及肾积水 。 事发后 , 银某垫付了5935元住院押金及医疗费用 。 但冯老太太住院后 , 周某和银某两人拒不向冯老太太赔付治疗的相关费用 , 冯老太太因此将二人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 , 请求依法判令周某、银某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 。
诉讼期间 , 冯老太太对其伤情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 后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冯老太太伤残等级为十级 。
因现场没有监控 , 审理中 ,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确认老太太倒地受伤与两位饲养人饲养的三条中型犬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老人在开庭时陈述不清楚自己摔倒的具体原因;周某及银某则主张系因原告年事已高自行摔倒 , 二被告系助人为乐 。
经查 , 事发当日 , 周某及银某向冯老太太书写了《情况说明》一份 , 载明:“当天我们在小区广场花园遛狗 , 几条狗互相追逐经过小区过道时 , 正好冯老太太去买菜 , 路过看到狗害怕 , 往后退时坐地上 , 感觉腰疼 , 我们上前搀扶上医院诊治 。 ”青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后随同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证人家中询问 , 并对两位证人做了谈话笔录(并全程录像) , 二位证人均陈述事发之时 , 周某及银某的三条狗未拴牵引绳 , 冯老太太摔倒之时距离狗有一段距离 , 狗并未撞到冯老太太 , 但三条狗在追逐玩耍 , 冯老太太倒地之时口喊“狗……狗” 。
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 , 本案依据周某、银某向冯老太太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三条狗在小区追逐打闹 , 导致冯老太太害怕倒地 , 结合两位证人的谈话笔录可以看出 , 老人摔倒之时距离狗有一定距离 , 但狗的追逐引起了冯老太太的害怕 。 故周某、银某饲养的狗与冯老太太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且其二人饲养的三条牧羊犬在小区广场追逐玩耍却未拴牵引绳 , 二人存在一定过错 。
据此法院判定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周某、银某对冯老太太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以30%的责任限额为宜 。 冯老太太年事已高 , 其对自身的防护不足 , 且无家人陪同 , 对于受伤自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 以70%的责任限额为宜 。 今后 , 两饲养人如饲养动物更应多加注意 ,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
【包头一老人被狗吓到摔倒骨折,法院这样判→】(采访人员:霍晓霞;编辑:贺怡欣)校对: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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