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检察工作|刑事检察官也要学好民法典( 二 )


“再比如,民法典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检察官在办理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时,首先应认定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在有的案件中,如果涉案标的明显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成立 。”冯晓青告诉采访人员,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有必要学好民法典,不仅要学习法条,还要学习立法精神 。
坚决防止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乱作为
为何要强调注意区分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又在哪儿呢?
接受采访人员采访的检察官普遍表示,在具体办案中,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区分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发生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一定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
“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坚决进行检察监督 。”周林表示,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民法典的保障、兜底作用,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坚决防止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乱作为 。
“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或者称最后手段性,是我们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避免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胡春健告诉采访人员,刑事检察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侵犯民事权利违法犯罪的同时,要考虑保护有关民事权利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宽严相济、少捕慎诉 。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比较难区分某一行为究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同时构成犯罪 。”冯晓青告诉采访人员,他参与的很多知识产权案,都涉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重审时我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主张案件中十多名被告人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 。该观点虽然在重审中没有获得支持,但在二审中获得了支持,相关被告人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此时被告人已被非法关押两年之久,涉案五个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重创 。”冯晓青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一定要正确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避免不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刑事化,在严厉制裁犯罪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郑新俭认为,还是要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以经济犯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为例,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在办案中,如果案件中的保险诈骗行为属于五种情形之一,诈骗数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就构成犯罪;如果案件中存在五种情形之外的保险欺诈行为,就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属于民事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郑新俭表示 。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吗
司法办案中,决不能将单纯的民事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但也决不能纵容犯罪,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诉 。
经济犯罪中有大量行为既是民事违法行为,又是犯罪行为,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吗?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性质不同、立法目的不同,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追究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罗曦告诉采访人员 。
民事责任重补偿,刑事责任重惩罚 。通过补偿恢复守约方、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惩罚预防利益再次受损,因此,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冲突 。对于既违反民法又违反刑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这一理念落实到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要求我们既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也不要用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 。对于同时违反民法和刑法的犯罪案件,在行使检察权追诉罪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尊重、保护、帮助被害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罗曦告诉采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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