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案件将由深圳集中管辖?( 二 )


2、准确把握市场主体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 。 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 , 依法支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 让创业板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 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 。
3、严格落实创业板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行使异议权的 , 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 。 强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义务与督导责任 。 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把关责任 。 落实证券承销机构的核查责任 。 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 , 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 。 依法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 , 构建“民行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 。 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的 , 依法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 , 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
4、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 。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根据业务规则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的 , 应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特别提示 , 证券中介机构应提出相关意见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依法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 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 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 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
5、坚持防控金融风险底线思维 。 准确把握证券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与法律后果 。 依法认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无效 。 对配资公司或交易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 , 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依法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审慎认定债务提前到期 , 依法调整过高违约责任 。 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处置涉诉纠纷 , 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
三、依法维护证券市场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
【广东高院: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案件将由深圳集中管辖?】6、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 。 依法严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 泄露投资者信息或商业秘密等职务犯罪行为 。 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 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
7、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 。 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 , 依法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 , 有效保护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 。 尊重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创业板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 , 以及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 。 依法保障退市机制的平稳运行 。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创业板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时 , 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造成损失的 , 除存在重大过错外 , 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 , 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证券交易所听证、复核等程序寻求救济 。
8、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 防止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 , 损害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 依法规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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