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案件将由深圳集中管辖?( 三 )


9、依法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 依法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区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 , 根据法定义务、主观过错与侵权后果确认法律责任 。 注重发挥专业核算和专家证人的作用 , 确保违法违规主体赔偿责任认定的公正性、规范性、合理性 。 依法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 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相关保障机制 , 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
10、依法确认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 。 落实创业板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规范创业板证券纠纷司法审查标准 , 强化证券公司依法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 。 根据风险匹配原则 , 依法责令证券公司承担未正确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
11、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等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 , 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 , 予以先行赔付 。 支持持股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协助生效判决执行 。
四、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
12、全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 积极完善示范判决机制 , 充分发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与行业组织的力量 ,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 积极倡导以非诉方式化解各类证券纠纷 , 依法推动创业板改革和试点平稳进行 。
13、保障投资者收集证据的合法权利 。 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律师依法收集证据 ,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增强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 探索完善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 , 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 。
14、落实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 。 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试点工作 。 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衔接机制 。 依法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
15、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化解证券纠纷能力 。 推动建设统一的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 , 覆盖从立案到执行工作全流程 。 依托信息平台完善集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 , 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 。 积极推动建立证券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 为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实际损失赔偿、裁决执行等提供准确依据 。 探索建立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机制 。
16、加强创业板证券案例制度研究 。 加强创业板纠纷案件审判团队建设 , 建立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交流机制 , 深化创业板证券案例研究和总结 , 推动完善创业板证券纠纷裁判规则 , 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专业水平 。
17、加大创业板证券“普法”工作 。 联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 , 通过发布案例、庭审直播、判后释法等多种形式 , 广泛介绍创业板证券市场的运行特征、行业规则、法律规定及管理机制 ,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理解创业板股票市场的投资权利、投资风险、责任承担和救济渠道 , 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 注意防范风险 。
(原题为《广东高院: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案件 , 将由深圳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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