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要法规修订!最高法今天刚刚公布( 六 )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 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 , 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 原告申请撤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驳回其请求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 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 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 , 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推荐阅读
- 基金|关于深港ETF互通产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纷纷发布重要信息
- 21世纪经济报道|“招女婿”刷屏背后,理财水平高低有多重要?美女行长给了答案……
- |360数科重要关联方360集团入股民营银行获批
- 第一财经|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通过 40周岁的深圳近期频获“政策礼包”
- |美国“破产潮”来袭:失去最重要海外市场,508家农场撑不住了!
- 每日经济新闻|中国驻西班牙使馆发布重要通知:赴华乘客核酸检测证明时限要求有调整
- 债基|注意,尾盘基金重要统一通知
- 中国新闻网|8月中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价格:27种产品上涨
- 股市|A股:影响下周市场走势的三个重要消息!
- 暴财经|中央释放重要信号,未来聚焦的重点领域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