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追剧没版权风险吗?( 二 )
张晓霞介绍 , 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 , 独立创作完成的表达构成作品 。
因此 , 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符合《著作权法》 , 即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来看 , 主要有这样几种侵权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提供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提供到网络进行传播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崔宇航现场分享了几个涉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
在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案中 , 原告字节公司主张被告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郭德纲聊各地夜生活经历”访谈节目的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 , 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此类作品虽然属于访谈类节目短视频 , 但其中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特效及特写 , 节目结尾处还有嘉宾向主持人提问及主持人回答 , 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 , 其连续的画面反映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 , 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 。
法院认定 , 涉案综艺节目视频展现内容的独创性程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 , 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因此 , 这样的作品当然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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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合理使用”
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 , 在短视频平台上那些用一分钟解读一部电影、点评电视剧的视频到底是否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指出 ,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 , 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 而在司法实践中 , 法院通常认为“实质性替代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合理使用 , 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 , 可以判定为合理使用” 。
冯刚认为 , “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 , 为介绍评论一部作品而使用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 , 就是合理使用 。 ”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进行了限制 , 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 , 即符合该情形的 , 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 也不必支付报酬 。 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 , 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 , 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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