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七 )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 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 , 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
第七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 , 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 ,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 , 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
第七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 , 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 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 , 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 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部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 , 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 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 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 , 责令改正 。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 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 , 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 , 国库库款报告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 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 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 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 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 , 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超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分 。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 , 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 。
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 , 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 , 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 , 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 , 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 , 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 , 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 ,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 , 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 , 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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