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杂志|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最新判决有哪些启示( 三 )


Telegram案判决对我国的启示当下金融科技使得具有融资属性的工具不断涌现 , 而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无法可依的监管窘境还尚未解决 。 Telegram案中涉及规制ICO法规问题在我国上一次的《证券法》修订中都有讨论 , 但是没有出现在今年年初施行的最新修订的《证券法》里 。
首先 , 投资合同没有纳入证券的范畴 。 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中证券的范围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在本次修订的过程中 , 一些专家建议证券的范围应该从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可交易的凭证扩大到投资合同 , 覆盖更多种类的财产权 。
借鉴域外经验 , 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 , 把所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工具都列入证券的范围 ,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监管已出现的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 , 如P2P、数字货币ICO , 还可以覆盖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产品 。 其次 , 从保护投资人权益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看 , Telegram案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有必要研究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 , 为新型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 也为监管机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金融杂志|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最新判决有哪些启示】(作者孙国峰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陈实工作单位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原题为《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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