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深圳地区非法集资判例,看主从犯认定的规则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涉案主体往往是以公司、平台或者团队形式存在,内部相关人员的分工各有不同,导致该类案件中,往往会有主从犯的认定和区分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要求对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等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员加强打击,对于作用较小、情节轻微的人员宽大处理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因此,主犯和从犯的认定规则,非常重要。通过对深圳地区相关非法集资的判例我们可以探知,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不是单纯看职位名称,而是根据其实际参与的工作内容和涉案行为来判定。整体的原则,是看其是否起到主要作用,比如是否是经营模式的发起者、策划者、运营行为的领导者、组织者,对于资金是否具有决策权,是否为主要的获利者,这些都是具体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判定主从犯的大致标准,而如果是受人指使、安排,从事帮助性的事务,就看是否属于主要参与人员,如果不是,一般就属于可以认定为从犯。
1.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年时间,有过问公司经营行为,并且有转移使用大额投资人款项的行为,一审被认定为从犯,检察院抗诉后,二审认为为主犯。
在深圳审理的美贷网案中[案号(2017)粤03刑终2573号],该案其中两名被告人沈某和王某,分别担任前任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和财务负责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这起犯罪的发起、运作及各被告人的分工,本案两被告人均起协助、配合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其他各项从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都判决两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罗湖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沈某、王某为从犯不当,原判对沈、王的量刑,相对其他判的更重的同类型人员来说有量刑不公之嫌,明显不当。
对此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⑴沈某在美贷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时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90%),后于2013年11月变更美贷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给钟某2,变更鼎和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给郝某;
⑵沈某没有经常管理公司业务,但有时候会来公司了解一下公司运营情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决策人是谷某,沈某说的话公司员工也听;
⑶沈某提供了身份证给谷某开设了15个银行账户用于接受美贷网投资人的投资款,这些银行账户不由沈某控制使用,由王某根据谷某的指示控制使用;
⑷王某证实曾经接到沈某手机短信后共转账四笔共约1209万元,其中两笔650万元转入沈某母亲冯某账户,一笔484万元转入深圳华侨城地产集团购房(房产登记人名字为沈某),还一笔75万元转给周瑞清(身份不详),王某在庭审中承认其收到沈某短信后向谷某核实后再行转款。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沈某在美贷网成立一年左右为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地位较为重要,且有过问公司经营之举,此外还使用投资人部分投资款项,虽然在美贷网存续后期不再任职,但仍有插手公司经营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沈某为从犯有所不当,沈某应以主犯论处。
针对检察机关对王某系主犯的抗诉理由,根据现有证据,王某系美贷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包括王某共有七人,由谷某直接控制指挥,谷某的助理王某2亦可指挥,王某领取固定工资八千元每月。其具体作用是进行美贷平台各种数据统计,根据老板指示安排财务人员将投资款转到沈某的15个账户中,或者根据客户的提现申请将款项从美贷公司转给客户。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为王某在犯罪中是受谷某领导指挥,还在一定程度上受王某2指挥,原判认定为从犯亦无不当。
因此,鉴于沈某担任美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职务将近一年,且非法占有投资款1200余万元,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大于王某,且沈某在一审期间并不彻底认罪,其于庭后提交的认罪书对于诸多关键事实仍有不符合事实的辩解,因此,本院认为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
而对于沈某王某相对于该案其他被告人量刑相对较轻问题,二审法院认定,确实较轻,主要原因是两人存在比较有利的退赔情节。
因此,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取消了缓期执行,对于王某,维持了原判。
2. 非实际控制人股东,虽然没有投入过资金,也没有获得过提成,但对公司决策有决定权,对整个犯罪与第一被告人有通谋,被认定为主犯
(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该案中,被告人姚某龙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安排,在深圳市筹备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姚某龙,登记股东为:王全江占股70%、姚某龙占股10%、王某红占股20%。该案中,姚某龙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主犯,判刑四年,上诉。姚某作为非实际控制人股东,主张自己仅是挂名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且在案发之前已经进行了法人和股东的转让,其既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也没有得到过任何业务提成;其在公司中并非决策人员,参与经营的时间短,案发时已经离开公司,二审法院认为,姚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虽非决策人员,也未获得业务提成,但是负责该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但是其存在使用个人卡收取出借人汇款等行为,姚某龙对于整个犯罪与王全江存在共同的犯罪通谋,故其应该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由于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仍应认定为主犯,但是要和第一被告人在责任上作出区分,因此改判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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