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深圳地区非法集资判例,看主从犯认定的规则( 三 )
8. 项目公司与私募基金公司,何种情况下构成共犯?项目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与募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于募资公司的募资行为明知,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共犯
在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项目公司,也就是资金使用方,往往会成为被侦查取证的对象,但是多数情况并不会涉及共同犯罪,而是对警方对于资金流向的一种侦查,同时督促资金使用方及时还款。但是,在一些特殊案例中,也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
比如在深圳罗湖区的(2019)粤0303刑初135号案件中,被告人陈松华为筹集资金,于2013年8月8日与深圳金赛银公司实控人王某签订《基金合作协议》,约定陈松华控制的云南天尊公司向深圳金赛银公司融资借款人民币1亿元,并成立金赛银影视公司,以募集资金,借款利息为年息23%,云南天尊公司以其全部股权等作为融资借款担保,待合作期限届满,云南天尊公司以偿还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方式回购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深圳金赛银公司通过网络、其控制的全国各地的销售渠道向不特定公众销售金赛银影视公司的理财产品,宣称该基金产品投资云南天尊公司石林影视基地项目土地摘牌及开发建设,云南天尊公司及该公司法人陈松华出具承诺函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向投资人承诺理财产品的年利息为13%,按季度支付利息,一年到期后兑付本金。
经审计,金赛银影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5亿余元。金赛银影视公司、深圳金赛银公司于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向云南天尊公司、石林天尊公司净转款1.2亿余元人民币,向被告人陈松华个人账户转款650万元人民币。
该案中,私募基金公司深圳金银赛的实控人王某、以及资金使用方陈松华都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从犯罪数额上看,两人的涉案金额有所不同。王某需要对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涉嫌犯罪的募资金额负责,据2015年10月21日深圳证监局核查报告确认:深圳金赛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深圳金赛银公司通过分布在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多地的30家分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借用私募基金的形式向全国9000多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60多亿元人民币。
而被告人陈松华需要对影视公司的募资金额承担责任,经审计,金赛银影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50,650,001元。在审理中,陈松华认为,该案具体的募资行为,都是王某的深圳金银赛负责,在第一次庭审上否认控罪,称其对深圳金赛银公司和金赛银影视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毫不知情,没有参与经营,与深圳金赛银公司是借贷关系;在第二次庭审上自愿认罪,愿意偿还相关债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松华向深圳金赛银公司借款融资,并与深圳金赛银公司合伙成立了金赛银影视公司,直接对外非法吸收资金,其在金赛银影视公司的成立和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实施上起主要作用,其借贷行为无法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亦不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由,应认定被告人为主犯,法院一审判定其构成犯罪,判刑有期徒刑五年。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8月24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如需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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