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深圳地区非法集资判例,看主从犯认定的规则( 二 )
3. 参与过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的部分活动,从公司提取过钱款,被认定为从犯
(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中,该案中,上诉人鸿某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主犯,因为其系公司股东,有权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量刑三年;但是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定性,虽然鸿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家属,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的部分活动,从公司提取过钱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能证实其有直接实施或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存的直接行为,原审因其系股东、领取过钱款即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依据不足,因此,二审认定其为从犯,改判一年四个月。
4. 设立公司作为非法集资平台的外地代理商,被认定为从犯,自动投案后取保,违反取保规定被法院逮捕,如实供述,依然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具体案例如(2017)粤03刑终435号,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外地设立公司作为涉案私募基金公司的代理商,涉案金额1千多万,获得佣金100多万,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从犯,于2015年4月16日自动投案,于20l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7月14日被原审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从犯,但不属于自首。但是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其违反取保规定有合理理由解释,其本人对指控事实亦无异议,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5. P2P平台的技术总监,从事互联网平台的开发与维护,认定为从犯
(2019)粤03刑终618号案中,被告人陈某具体的工作职责为带领技术人员对平台进行改版,修改平台的首页布局、网页的色调,上传虚假的投资标的,对接公司产生电子合同的开发、债权转让开发,日常对第三方支付汇付天下软件对接出现问题的处理,服务器日常维护、数据库优化等,以确保××财富平台的正常运作,为公司非法融资提供技术支持,涉案金额1.3亿元,未兑付五千多万元。该案中,由于有自首、从犯等法定可减轻量刑情节,陈某最终被判七个月有期徒刑。
6. 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认定为从犯
如(2016)粤0304刑初678号,该案中,四名被告人皆被认定为从犯,其中两名为私募基金销售公司的副总经理,各自带领一个团队工作;一名被告人是项目公司,即资金真实使用方的副总裁,负责项目产品调研设计,并且负责项目后续工作;一名被告人担任项目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并在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下负责销售和项目公司的财务工作,该案中,四名被告人皆被认定为从犯,法院的依据是该四人并非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对涉案资金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起相对次要作用。
7. 担任P2P平台运营总监、总经理、挂名法人,皆被认定从犯
比如在(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案件中,钟某预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为此成立了深圳市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雇请了被告人伍水军、钟杰和龙某国。
伍水军担任运营总监,搭建互联网借贷平台,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行,2013年5月,伍水军离开公司,钟某钦向其支付好处费人民币260万元;
钟杰担任总经理,在伍水军走后,接替伍水军工作,负责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
龙某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提供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供公司使用,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席公司开业典礼,代表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还款协议。
根据法院的判定,龙某国作为挂名法人,虽然没有实际的公司控制权,但是,龙某国系应王某佳的邀请提供身份证给钟某注册公司并因此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还被钟某开立了数个银行账户供公司接收投资人款项使用,龙某国为此获得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的报酬,后期提高至月薪人民币一万元。此后,龙某国参与了公司的开业庆典,了解到网赢系从事网贷业务。因为龙某国手机绑定了银行卡,其得以知晓网赢公司每日收取投资人的大量投资款项并立即被钟某钦等人转走。在2013年8月份之后其进入网赢公司QQ群,也进一步明确了解到了网赢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故应当认定龙某国至少在此时已明知网赢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而在客观上予以协助。
由此,法院认定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判刑两年。
该案中,伍水军和钟杰也是被检察院指控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但是,法院认为,对于钟某非法占有资金的事实,伍水军、钟杰并无此方面的有罪供述,而证人证言仅能证实钟、伍二人有引诱被害人投资、审核投资标的上网等行为,并且二人审核投资标的上网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上的审核,并无证据证明二人明知钟某钦提供的投资标的虚假。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某国在与犯罪嫌疑人钟某钦的共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伍被判五年,钟被判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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