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伦|缺少关键证人的刺死案:凶器来源说法冲突 目击者称重要口供未被记录( 三 )


缺失的证人和监控
该案件于2009年4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移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禹州市公安局于2009年4月7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 , 警方依法查明 , 事发当天晚8点多钟 , 犯罪嫌疑人杜天伦和朋友周振甫、贾金生等人影响吉普车倒车 , 与车上人员发生冲突 , 争执中对方人员先对周振甫进行殴打 , 周振甫向西跑 , 后受害人边相朋等人回来对贾金生、杜天伦等进行殴打 。 杜天伦在被殴打时掏出携带的弹簧跳刀 , 将边相朋捅伤 , 边相朋经抢救无效死亡 。 警方认为杜天伦涉嫌故意伤害罪 。
2009年6月9日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 。 检察院共列出9点补侦理由 。 包括:越野车和当晚驾乘人员、驾乘人员与边相朋是否认识均未查清 , 边相朋被戳伤时的行为及其他在场人员身份、行为未查清 。 检察院认为 , 已查明事实中缺乏参与殴打杜天伦人员的语言印证 , 这些问题若不查清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及对杜天伦行为性质界定 。
禹州市公安局7月6日的补充侦查报告显示 , 刑侦大队经多次工作没有找到该案中与边相朋一起的倪向培、张龙涛、孙亚峰、尚多多等关键证人 , 当晚越野车上的司乘人员身份不清楚 , 需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 。
案卷材料显示 , 案件再次被退回补侦后 , 警方做了大量工作仍未找到上述关键证人 , 越野车及车上司乘人员情况亦未查明 。 2009年8月4日的补侦报告显示 , 刑侦大队向上述关键证人家属询问关键证人去向未果 , 并制作了笔录 。
其中有一份制作于2009年7月28日的笔录记载: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冀新旭等两名民警向尚多多的姐姐尚贝贝询问其去向 。 根据尚贝贝回忆 , 2009年七月是她怀孕的第4个月 , 她没记得怀孕期间有警察找过她 。 她还指出 , 笔录记载她是尚多多的“二姐” , 她实际是他三姐 。 2020年8月11日 , 冀新旭表示 , 对于这份笔录 , 因时间太长而回忆不起来了 。
尚多多表示 , 他曾在事发当晚和次日被禹州警方询问过三次 , 此后曾换过手机号 , 但没有警察找他本人 , 家人也没有提过警察来找的事情 。 2020年6月 , 他核对当年的笔录后称 , 自己曾把有人递刀给杜天伦的情况向警方说过 , 但在案笔录中没有记载 。
事发时的越野车驾驶员王耀说 , 车是他借朋友的 , 他在事发后离开过禹州 , 不超过一周返回 , 至今没有警察找过他询问关于倒车的事 。
与死者边相朋同去KTV的朋友孙亚峰表示 , 事发后在郑州呆了五个月返回禹州 , 不清楚警察是否找过他 , 边相朋的另外两个同行者倪向培、张龙涛均称 , 警察曾在2010年找他们问过万山红门口打架的事 , 但是否做了笔录已不记得 。 而杜天伦涉嫌故意伤害边相朋一案已于2009年9月判决 。
检察院还认为 , 应当查找案发时一直跟着杜天伦一方人员索要服务费的万山红女服务员 , 查明其作为现场目击证人看到的案发经过 。 警方调查后回复“没找到” 。
案发现场有多个监控探头 。 在案材料显示 , 禹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日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给万山红和禹州市监控中心 , 调取了案发时万山红门口和案发地滨河路东段的监控录像 。 万山红当时的负责人向采访人员表示 , 早在2009年2月12日事发当晚就有公安局民警调走了万山红门口的监控录像 。
检察院在2009年6月9日作出第一次的退补提纲特意提到:“监控录像应当制作光盘随卷移送” , 禹州公安局刑侦大队7月6日对此回复 , “录像已提取 , 制作光盘后移交” 。 蹊跷的是 , 检察院第二次的退补提纲未再提有关监控录像的事 , 但在案证据中没有监控录像 。 庭审阶段也未出现视频证据
2009年9月 , 在多名关键证人未找到的情况下 , 禹州市法院支持了禹州市检察院对杜天伦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指控 , 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杜天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缓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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