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上班时间玩手机、吃零食被辞退,合法吗?( 二 )


5.录音录像一份 , 证明甲多次在工作时间就餐、吃零食、玩手机等 , 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 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 但认为视频为剪辑视频 , 要求公司出具早上8点到晚上8点的完整视频 。 经审查 ,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
6.甲朋友圈个人生活照两张 , 证明甲纹身为大面积纹身且占据整个小腿 , 非常明显 , 若穿工装 , 则完全暴露 , 不符合我公司规定的对于前台的职业规范 。 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 纹身在工作时间未露出 , 穿工装是露不出纹身的 , 面试时已告知乙公司我有纹身 ,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 经审查 ,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
法院认定:
2018年3月1日 , 甲入职乙公司 , 双方签订《员工入职信息采集表》 , 约定甲入职的部门为销售部前台 , 月工资2000元 。 双方对劳动期限及试用期未做明确约定 。
2018年4月16日、5月16日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向甲中国民生银行支付工资1881元 , 2296元 。
2018年5月16日 , 乙公司向甲出具《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书》 , 该通知书载明:兹你在试用期期间的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 , 不符合工作岗位录用标准 , 不予以转正 , 特对你提出辞职通知……
另查明 , 乙公司前台接待岗位说明书载明:……2.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私事……员工手册载明:……(二)6.禁止在办公区域就餐、吃零食、嚼口香糖……
再查明 , 甲工作时间分为早班和晚班 , 早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16点 , 晚班时间在6月份之前为中午12点到晚上的20点 , 甲在其工作时间存在玩手机、吃东西的行为 。
另查明 , 2018年7月12日 , 甲提起仲裁 , 请求:1.乙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000元;2.乙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辞退代通知金2000元 。 裁决:驳回甲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 。
法院认为:
甲与乙公司签订《员工入职信息采集表》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属于有效合同 。
甲虽在上班时间存在玩手机、吃东西的行为 , 但尚不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 甲与乙公司对劳动期限及试用期未做明确约定 , 视为没有试用期 , 因此对于乙公司为甲出具《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书》的行为 , 属于违法辞退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 甲月工资为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 , 乙公司应支付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故对于甲主张乙公司支付其孕期违法辞退赔偿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本院予以支持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 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的情形 , 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情形 , 故对于甲主张乙公司向其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基金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依据 , 故本院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