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事关8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二 )


(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按规定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六)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
支持试点单位创建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完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设立首席技术官专职负责转移转化工作,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 。健全国有单位以项目为主的技术经理人奖励机制,对于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可获得该项目单位留存转化利润的50%作为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尽早识别具有商业化和社会化前景的项目,从源头提高资源配置的利用效率 。鼓励试点单位建设具有一定规模、支撑产业化能力强的省级中试基地,创办领办以工程化放大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规范流程与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八)健全统计与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年报制度,健全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全面掌握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 。修订相应考核评价指标和科研奖励政策,提高成果转化在考核指标中的占比,不再将SCI论文数和授权专利数同个人奖励直接挂钩,将成果转化等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情况作为奖励的重要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考核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九)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要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针对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履行决策职责、管理职责等,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营造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优先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试点单位为: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
其中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试点工作,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各选择2-3个研究所开展 。
(二)试点期限
试点总体期限3年 。其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两项改革试点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路径探索,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其他改革试点任务,2023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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