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在黑暗中的另一个“互联网”( 三 )


三是公诉难 。宗晓丽等检察官说,“暗网”犯罪,一般单个犯罪的较少,顺藤摸瓜一发现就是好几个人连在一起 。在一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是今天抓住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是过很长时间才抓住的,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同时到案,但检察机关起诉时却要作并案处理,就是说,一个案子不管涉及多少人,检察机关一般不是分开起诉的,而是作为一个案子一起进行起诉的,加上法律规定办案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只要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检察机关就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诉出去 。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是同时到案,这样就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如果准备不足,很可能诉不到痛点,起不到应有的打击作用 。 
四是管辖难 。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平台买卖个人信息,利用网络支付工具转移赃款,“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区别于传统犯罪,容易引起管辖争议 。 
五是认定难 。大多数利用“暗网”买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单笔数额并不大,有的报案几百元,多的几千元,定罪处理比较困难 。同时,认定处理上还有一难,就是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认定也比较难 。许丽表示,围绕网络犯罪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和利益链,其上下游犯罪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多个犯罪行为,既可能多个行为损害多个法益,也可能一个行为同时损害不同法益 。 
“五难”在很大程度上困扰案件办理,如何破解,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也在不断研究探索 。 
协同打击多方发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品新今年6月在最高检组织的一次相关研讨会上表示,打击如“暗网”式的新型网络犯罪,重要的是解决司法证明难题 。刘品新认为,应加强制度建设,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区分犯罪与违法方面可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推广专家辅助人同步参与案件办理制度;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案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探索跨区域检察院(互联网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路径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认为,要构建新型的合作机制 。江溯表示,与传统犯罪相比,此类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因此给我国刑事法带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应与时俱进,不仅需要完善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而且需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私营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倡导一种新型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 
除此以外,也有律师建议要抓住案件管辖权打击“暗网”犯罪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认为,境外此类犯罪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我国必须有管辖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境外实施犯罪,而犯罪结果地发生在我国,我国也有权管辖 。 
还有学者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认为,打击“暗网”犯罪,要通过技术提升取证能力,可以配置较高的网络环境,链接“暗网”网站,爬取网络数据并认真研判,还可以悬赏征集举报犯罪信息、鼓励知情人举报等 。 
一些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认为,打击“暗网”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加强内外部的协同非常重要,只有各方共同发力,才能形成打击合力,特别是要加强跨地域的协作配合,这样才能遏制“暗网”犯罪蔓延的势头 。宗晓丽建议,要着重从信息泄露的源头上进行治理,“公民个人信息究竟是从哪里泄露出去的,谁泄露的,要进行追查 。一些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特别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失泄密发生 。”许丽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比特币的使用监管跟踪,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同时,要加强培训专门的办案人员,可从公、检、法三部门中挑选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这类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总之,“暗网”虽然隐蔽,但终究不是法外之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极具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方圆》采访人员 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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