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特许案例因特许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引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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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豆腐店系2006年在北京市A区工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该店推出了七彩豆腐在该区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 并申请了专利 。 2008年 , 该豆腐店在该区设了两个分店 , 经营状况良好 。 2009年 ,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 , 该豆腐店决定始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 , 吸引有意愿的投资者加盟 , 由其为加盟者提供产品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 2009年X月X日 , 该豆腐店与张某某签订了豆腐店加盟合同 , 在北京B区开设加盟店 , 张某某按约定向豆腐店支付了加盟费 。 此后该豆腐店在北京各区陆续又增加了十几家加盟店 , 各店均采取统一标志、统一经营模式 , 各店业绩良好 。
2010年X月X日 , 有群众向北京商务委员会举报北京某某豆腐店非法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 为此 , 北京商务委员会核实了举报信息 , 进行立案 , 派出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 确定该豆腐店不具备特许人资格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 , 接着向北京某某豆腐店送达了《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 北京某某豆腐店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业特许经营为由提出了申辩意见 , 北京商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 认为不成立不予采纳 , 遂集体讨论决定以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 ,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对北京某某豆腐店做出责令停止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同时制作《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 ,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 北京某某豆腐店要求听证 , 北京商务委员会依法组织了听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 北京某某豆腐店不服 , 以其经营不属于特许经营为由 , 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撤销北京商务委员会的特许经营行政处罚决定 。
法院审理
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北京某某豆腐店以其拥有的经营资源 , 以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 并约定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 经营方式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 ,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而北京某某豆腐店是个体工商户 , 不属于企业 , 其行为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 北京商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特许经营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事实清楚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法律法规解释工作 , 北京某某豆腐店终于认识到自己存在违法行为 , 其经营者身有感触地说“经商也要学法懂法” 。 北京某某豆腐店最后主动撤回起诉 , 自动履行北京商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 , 并及时注册为企业 , 继续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 实现从违法到合法的转变 。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特许经营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北京某某豆腐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 ,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这是《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明确定义 。 该定义明确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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