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规则漏洞 成年人冒充"未成年"讨回160余万巨额打赏
大家常看到熊孩子拿父母的血汗钱全部“打赏”给主播的新闻,为此父母只好向媒体曝光并寻求法律援助,寄希望于平台能够退回这笔的打赏 。最近,这个问题有了妥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打赏纠纷进行了明确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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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日b站疑似爆出有人利用这个“规则”漏洞进行肆无忌惮地消费后,向平台提供未成年相关材料后获得160余万的资金退还,致使多名网络主播的收入被直接扣除,最多的甚至有一年多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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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网友哗然后,各路段子手也纷纷登上舞台开始再创作:
故事一:张三用自己孩子身份证号注册了多家直播平台账号,任意挥霍打赏女主播数百万,一年间,女主播每天“早问候”、“晚请安”,还不间断的邮寄各类小礼物 。一年后,张三向法院起诉,因账号归属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金额如数奉还,成功“白嫖” 。
故事二:张三对着自己儿子嚷嚷:“儿子,快用你的账号给老爸送个全套游戏皮肤,再抽个全金卡,我们俩玩两年,等你快成年了,我们去法院起诉把钱拿回来,就当给你存大学学费了 。”
尽管这只是网络段子手的戏谑,是天马行空、脑洞大开的神吐槽,但是却足够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 成年人冒充“未成年”讨回巨额打赏和游戏充值 骗回自己的钱到底算不算诈骗?
目前,事件正在发酵,真相似乎还在来的路上 。笔者对于事件不进行实质上的判断,就单从情节而言,如果事件的主人公是成年人张三,冒充“未成年”讨回游戏充值和巨额打赏,“白嫖”了游戏体验和直播间的虚拟特权,有没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呢?
网游充值普遍认为属于新型消费服务法律行为,在游戏中充值兑换虚拟货币之后会直接购买游戏道具或升级装备,在充值的金额消耗完毕时,已享受网游的服务 。如果在网游充值购买装后再通过未成年身份返还,笔者认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
然而,关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的看法却颇有争议 。有人认为打赏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因为直播打赏行为的无偿性和单向性,“打赏”具有自愿性、任意性、自主性特点,对于绝大多数直播间来说,无论打赏与否,都能完整的观看主播的直播,打赏只是为了表示感谢或欣赏,故属于赠与 。也有人认为打赏是一种有偿服务、一种消费服务行为,因为“打赏”行为都具备购买服务的特征,打赏方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或智识上的提高,这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新型服务形态,应被认定为服务法律行为 。
我们看来,直播打赏不是赠与或者消费服务所能简单解释的,而是一种新型服务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服务于不特定主体、且定价权和支付权均由接受服务者所特有 。赠与说最大的问题在于,用户对于刷出的礼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不享有所有权的产品,很难认定为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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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鱼直播平台用户注册协议
进一步研究用户协议,我们惊讶的发现,用户打赏的对象竟然是直播平台,而非主播 。用户完成充值后,因不能逆向兑换为人民币,即已履行完毕服务合同的付款义务,仅能期待价金所购买到的直播平台提供的娱乐服务以及行使参与互动的权利(即礼物直播打赏);而平台通过与主播的协议,约定由主播向用户提供直播服务,借由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完成平台对用户提供网络娱乐服务的合同义务 。而消费服务说的问题在于没有明确的交易对价,即直播打赏没有市场统一的定价且支付对价与否完全由观众所决定 。而实际上,主播的直播表演行为牵涉了大量成本投入,包括而不限于大量的才艺培养成本(很多公会会统一培训新人主播)、场地费(许多主播公司将主播集中起来,装饰类似的风格和直播间便于管理)、平台搭建投入(直播带宽投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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