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学校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加收相关费用( 二 )


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 。 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 , 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
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 。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 , 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 , 由学校自主制定 。 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 避免引发恶性竞争 。 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 , 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意见》要求 , 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 ,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 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 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 , 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 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 , 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 。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 , 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 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 , 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 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 , 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 , 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 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
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 。 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 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 。 各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 , 结合本地实际 , 主动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 , 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 。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 , 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
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 。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 , 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 , 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 确保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 降低教育收费标准 , 或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较小的 , 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 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费标准 , 认为有必要的 , 也可以实行听证 。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 , 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 , 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 , 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 收费政策变动时 , 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 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
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 。 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 , 作为事业收入 , 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 ,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 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 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 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 。 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 , 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 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 , 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 , 统一管理 , 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 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 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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