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价格没谈拢?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闹上法庭( 三 )


平安财险方面指出 , 在交行卡中心方面拒支付3个月的保费后 , 公司仍然先行垫付了理赔款 。 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保险理赔款 , 平安财险已经先行垫付 , 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才没有进行过理赔 。
对于交行卡中心关于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 平安财险表示 , 合同因为交行卡中心方面的原因已经解除 , 平安财险无需理赔 。 至于其他诉请费用 , 平安财险认为均与其并无关联 。
对此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 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确定风险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案件数量增加、赔款总金额已远超可预估范围属于合理的商业风险 , 而非情势变更 。 其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 也没有合同依据 。 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
同时 , 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 , 但之后该信用卡中心补缴了相关价款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虽然履行了催缴义务 , 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提出解除合同 , 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亦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
所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虽然都存在瑕疵行为 , 但都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 故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 在此前提下 , 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保险金赔付垫付款具有合同依据 。
而关于垫付款具体金额的确定 , 法院指出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 交行信用卡中心则主张权利到2018年3月31日而非合同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 , 这说明涉案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 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确定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权利之日较为合理 , 相关垫付款的金额就应以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日期结合审计结论来确定 。
最终 , 法院确认 , 出险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 , 交行信用卡中心垫付理赔款计257.83万元 。 至于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运营费损失、声誉损失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旧保险商保费差额损失 , 法院认为 , 在双方所签涉案合同权利义务未消除前 , 双方均应履行涉案合同 , 交行信用卡中心与他人另外再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系该信用卡中心的经营行为 , 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无涉 , 交行信用卡中心该部分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决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险金理赔垫付款257.83万元;同时 , 驳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9.86万元 , 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7.12万元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2.74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查明后认为 , 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 。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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