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二 )
采访人员:民法典没有规定的内容 , 刑法是否不会将其纳入犯罪圈?
陈兴良:这同样涉及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 。 如前所述 , 刑法对于前置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从属性 。 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的立法 , 主要是指设立犯罪 , 完全受到前置法的限制 。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十分复杂 , 它们的立法进程也不是完全同步的 。 在某些情况下 , 刑法立法还可能走到其他立法的前面 。 在这种情况下 , 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不能完全受其他部门法的制约 。 不可否认 , 在通常情况下 , 先制定前置法 , 然后再将违反前置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 然而 , 某些情况下 , 刑法可能先行 。 因此 , 刑法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 , 并不以民法是否有规定为前提 。 这也体现了刑法对于前置法的相对独立性 , 因而刑法的从属性和独立性都是相对的 ,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绝不能一概而论 。
虚拟财产属性问题影响对侵财犯罪的认定
采访人员: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未予明确 , 这是否影响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陈兴良:民法典对物的概念以及虚拟财产的属性未作规定 , 对于刑法中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 对于刑法学者来说 , 通过民法典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解决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的期待落空了 , 这是令人遗憾的 。 不过 ,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法教义学应当发挥其作用 。 在民法中 , 物的概念之有体物与无体物的争议仍然可以存续 。 而在刑法中 , 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分歧也还会存在 。 我主张将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 按照其物的形态与价值提供刑法保护 。 那种将虚拟财产仅仅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保护的观点 , 虽然具有司法上的便利性 , 却忽略了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 , 而这种财产属性具有凌驾于数据信息之上的优先保护价值 。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参考民法典规定及理论
采访人员:在司法实践中 , 刑民交叉案件是较为疑难复杂的一类案件 。 民法典在颁布及将来实施后 , 对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会带来什么影响?
陈兴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 ,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发生竞合关系 。 因此 ,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 , 不仅应当依据刑法规定及理论 , 而且应当参考民法规定及理论 。 例如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 存在如何划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问题 。 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类型 , 而合同诈骗则是刑法中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 民法典对民事欺诈作出了规定 , 它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 存在民事欺诈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 但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合同相对人合同项下财物 , 因而不仅是一个合同无效的问题 , 而且构成犯罪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显然 , 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和合同无效中的欺诈 , 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 不能相混淆 。
采访人员: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 , 如何将其与合同欺诈相区分?
陈兴良:这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 。 我认为 , 关键在于欺骗的内容不同:合同欺诈只是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等事项进行欺骗 , 但行为人仍然还是意欲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 。 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就合同标的是否存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根本性问题进行欺骗 , 被告人从根本上就不想履行合同 , 因为合同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 即使在个别情况下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先履行小额合同 , 也是为了迷惑他人 , 继而实施合同诈骗罪 。 因此 , 在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时 , 就要对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加以深入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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