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四 )
采访人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陈兴良:我认为 , 从刑法和民法这两个主要部门法的关系来看 , 长期以来 , 我国都存在重刑轻民的传统 。 刑法历来受到高度重视 , 而作为保护和调整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民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民法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 也就是民法要扩张 , 是完全正确的 。 而且 , 王利明教授提出 , 在能够采用民事手段解决的情况下 , 尽量不要采用刑事手段 。 这一观点 , 就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 。 例如 , 日本学者山口厚提出:“在针对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法律制裁中 , 科处刑罚这种保护或者应对手段 , 无疑是最为严峻的手段 , 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意图就在于 , 给予犯罪人以重大恶害 。 正因为如此 , 科处刑罚本身绝非我们之所愿 。 在此意义上 , 可以说 , 凡是能避免动用刑罚的 , 就应尽量避免 。 因此 , 只有在其他保护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之时 , 才可以动用刑罚(称之为‘刑法的补充性’) 。 ”
采访人员:那么 , 您也认为目前应当限缩刑法?
陈兴良:就刑法本身而言 , 到底是扩张还是限缩 , 要对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加以区分 。 就刑法立法而言 , 主要表现为犯罪化 , 这确实是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 如果将立法上的犯罪化界定为扩张 , 则刑法要扩张具有一定合理性 。 这主要是由我国二元处罚体制所决定的 , 这里的二元处罚是指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 。 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 , 治安处罚会逐渐萎缩 , 而刑罚处罚会有一定程度的扩张 , 主要表现为轻罪体系的形成 , 以此取代治安处罚 。 从近些年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 , 确实反映出刑法立法的扩张趋势 。 但从司法上来说 , 避免对社会生活 , 尤其是经济生活的过度刑事干预 , 始终是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 。 因此 , 关于刑法到底是扩张还是限缩的问题 , 不能一概而论 , 而是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该宽则宽 , 该严则严 。
【刑法|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本文节选自2020年《人民检察》第15期 采访人员 刘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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