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每经编辑 王鑫
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
9月1日消息 ,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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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第十六条: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 , 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 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 ,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 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投递设施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
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以及生鲜产品、贵重物品 , 不得以智能投递设施进行投递 , 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 , 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 , 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其中第三十条还规定 ,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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