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二 )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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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认定正当防卫 , 第一难 , 防卫时机太严苛 。
从以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看 , 防卫人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
也就是 , 防卫人只能后动手 , 如果先动手防卫 , 则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事先防卫 。
认定正当防卫 , 第二难 , 防卫力度严苛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是防卫过当 。
人在防卫时 , 只有用力打倒侵害方 , 才能制止侵害 。
当人在恐惧、愤怒环境中 , 谁能做到如平常一样冷静地思考 , "我该用多大的力 , 才能把对方打倒?用力过大 , 防卫过当 。 "这就导致了一些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 受到刑罚处罚 , 造成司法不公 。
认定正当防卫 , 第三难 , 防卫意图的认定太严苛 。
正当防卫 , 要求防卫者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
在暴力案件中 , 有些是从口角开始的 , 司法机关往往认定为"互殴" 。
其实 , 这是不对 , 抹掉了防卫者的正当性 , 侦查犯罪 , 本是司法机关的义务 。
因为"互殴" , 总有一方先动手 , 有一方后动手 , 既有施暴者也有防卫者 , 不可能两人同时动手 。
而司法机关 , 不去查清谁先施暴 , 而是简单地认定双方行为均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 各打五十大板 。
【正当防卫|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互殴"不是好笑 , 而是司法人员"渎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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