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上海五角场监狱门口:河北、福建两地警方“抢人”背后隐情( 二 )


2014年11月初 , 王某平、王某山告知梁迎凯 , 哥雷夫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申请已通过 , 并要求哥雷夫公司向泉州分行申请借款 。
2014年11月19日 , 泉州分行客户经理刘某单独来到石家庄 , 并授意梁迎凯和王春果在空白的《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金合同》及《单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通知书》等资料上签名并且加盖了哥雷夫公司的真实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 , 按照贷款约定 , 575万贷款需在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银行 , 但直至12月5日 , 王某平等人才将筹措到的575万元还至泉州分行 。
“王某平等人在还款后又同步续贷575万元 , 继续使用前期伪造的哥雷夫公司印章 , 开设虚假哥雷夫公司贷款账户 , 提供伪造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及哥雷夫公司假支票 , 将续贷的575万贷款转账到呈威公司 , 随后又被王某平等人非法占有并转移 。 ”梁迎凯强调 , 在这整个过程中 , 泉州分行及其客户经理刘某等人在明知哥雷夫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毫不知情、王某平等人前期所骗贷款本息逾期未还、且已严重失信的情况下 , 仍配合快速将575万元贷款发放 , 并且对其所有贷款的申请、批准及发放 , 均在同一天内完成 。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调查发现 , 除哥雷夫公司外 , 王某平、王某山等人还利用相似的手段 , 通过伪造上海驭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驭隆公司”)、厦门诚隆昌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诚隆昌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的印章、授权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及经销合同等 , 共骗得银行贷款达10余笔近亿元的贷款 。
银行得知被骗后仍拒不报案 , 受害者费尽周折获异地警方立案
2015年12月 , 梁迎凯在石家庄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哥雷夫公司有不良贷款记录 , 便和律师前往泉州分行反映情况 , 并要求该分行报案 。 但被分行主管风险控制的黄泉民副行长告知:“知道你梁迎凯和哥雷夫公司是受害者 , 但泉州分行手续齐全 , 我们不报案 , 你们可以自己去报案” 。
梁迎凯和律师随即前往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以下简称:丰泽分局)报案 , 同年12月28日 , 丰泽分局受案 。 但次年3月28日 , 丰泽分局以短信方式通知梁迎凯 , 不予立案 。


图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发出的不予立案信息 受访者供图
无奈之下 , 梁迎凯只能回到哥雷夫公司办公所在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长安分局)报案 。 2016年12月16日 , 长安分局对王某平、王某凤、张某如以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立案 。 随即王某凤被上网追逃 , 张某如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后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
2018年1月17日 , 经梁迎凯报案 , 长安分局对王某平、王某山、张某如、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并开始全面侦查 。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 , 同年5月1日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提起公诉 。
2018年11月20日 , 因犯骗取贷款罪 , 普陀法院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
受害者提供警方鉴定关键证据 , 但未获三级法院认可
在此期间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了泉州分行与哥雷夫公司、王春果、梁迎凯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经审理 , 丰泽法院认为 , 泉州分行与哥雷夫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 ,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依法成立有效 , 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2017年4月11日 , 丰泽法院作出(2016)闽05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哥雷夫公司偿还泉州分行本金575万及利息等 , 梁迎凯与王春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且诉前查封了哥雷夫公司梁迎凯名下在石家庄的十七处房产 , 总市值近3000万元 。
因不服丰泽法院作出的判决 , 哥雷夫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 但最终被泉州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在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 , 哥雷夫公司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 2018年11月30日 , 福建高院作出(2018)闽民申979号民事裁定书 , 驳回哥雷夫公司再审申请 。
让梁迎凯甚为不解的是 , 福建高院引用的法律条文竟然为《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 , 而无论是(2016)闽0503民初1951号判决书 , 还是(2018)闽民申979号裁定书 , 均已将该案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再审期间 , 哥雷夫公司曾两次向福建高院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文书 , 用来佐证王某平团伙私刻公章、虚假开户、伪造授权、提供虚假受托支付委托书、诈骗银行贷款等的事实证据 , 但(2018)闽民申979号裁定书中并未提及上述证据 。
鉴定文书显示 , 检材(201850097-J49)上的“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201850097-Y1)上的“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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