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讯问时无监护人,两次送检凶器不一( 五 )


此外 , 郭招招的辩护律师喻明成、汤晓恒指出 , 灵宝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案中 , 三被告人涉嫌抢劫致人死亡 , 根据刑法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依据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之相关规定 ,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 均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作为基层法院 , 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
关于本案凶器水果刀 , 灵宝法院在开庭时 , 公诉机关出示了两份鉴定书 。未成年人|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讯问时无监护人,两次送检凶器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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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左)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右)中对送检刀具描述不一致 。
其中 , 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 , 检材为灰色刀柄单刃水果刀一把 , 检验结论为“检材上未检出人血成份” 。送检时间为2005年3月6日 , 报告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 。
但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 , 送检刀具为单刃水果刀 , 全长21厘米 , 刃长为10.5厘米 , 刀柄淡蓝色塑料制作……根据其长度、宽度、及刀刃弧形等特点 , 送检刀具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 。该意见书显示 , 送检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 , 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 。
由此 , 本案至少出现三把不同凶器 。2005年1月21日凌晨2时至5时 , 郭招招在第八份笔录中供述 , 他买的刀子是“单刃匕首 , 长约30公分 , 上有龙 , 红把 , 有刀鞘 。”同时 , 他供述称 , 刀子扔到河里了 , 刀鞘丢了 。而在上述两份鉴定书中 , 刀柄分别为灰色和淡蓝色 。
灰色刀柄的刀子未检出人血 , 淡蓝色刀柄的刀子只是“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 , 且灵宝市公安局法院出具的说明显示 , 淡蓝色刀柄的刀子“案发后已经犯罪嫌疑人洗过并使用过 , 无法进行DNA鉴定 。”
因此 , 郭招招等人认为 , “无论是哪一把刀子 , 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凶器 , 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损伤的刀子太多了 。”
三人及家属喊冤多年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疑问 , 但灵宝法院一审仍判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
灵宝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在庭审中分别翻供称三人均没有作案时间 , 由于证人景某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 , 已经改变了以前关于郭招招、邱中园发案时在三门峡的证言 , 故三被告人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 , 不予采信 。
此外 , 三被告人辩称其以前的多次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 , 但该辩解均缺乏相关证据支持 , 亦不能成立 。
灵宝法院认为 , 三被告人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 , 不满18周岁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2006年7月17日 , 灵宝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均犯抢劫罪 , 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 , 并处罚金5000元;邱中园被判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5000元;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此外 , 灵宝法院还判三被告人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03784元 。
一审宣判后 , 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 , 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2007年2月23日 , 三门峡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 发回重审 。理由为:“原审对灵宝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后补充移交的证据 , 未经质证径行作出判决 , 程序不当 。”
2007年11月21日 , 灵宝法院再次作出判决 , 刑事部分和原一审判决一致 , 只是附带民事赔偿金由原一审时的103784元变为219731.8元 。
此后 , 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再度上诉 。其中 , 被害人家属上诉理由包括 , 原判对三被告人量刑畸轻 。2008年4月10日 , 三门峡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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