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令姿斥胶片冲洗店家侵犯隐私是什么原因?刘令姿斥胶片冲洗店家侵犯隐私具体情况( 二 )
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的专家分析 , 对于偷拍官员后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 全社会已经形成严厉打击的共识;对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官员的行为 , 法学界认为还需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后果”;而对于偷拍官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坊间和法学界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 一方认为举报属于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 另一方则认为侵犯了官员的个人隐私 。
偷拍偷录受到制裁
监督理应合法合理
一般情况下 , 涉及官员违规违法的行为 , 或发生在私密空间 , 或发生在亲密人之间 。 要获得有力的检举材料 , 不得不进行大量跟踪、搜集、筛选 。 因此 , 这背后就有了一个悖论:没有有力的材料 , 纪检部门多半不会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 , 往往需要举报人跨过界限 。
2013年8月2日 , 倪某在网上爆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 。 倪某对媒体表示 , 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 , 使用了一些器材 , 比如IPAD、智能手机等 , 甚至包括秘拍器材 。
随后 , 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等人落马 。
此事曝光后 , 网民对倪某拍手称赞 。 由于倪某事后没有被追究法律 , 不少人开始效仿 。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 , 腐败行为大多暗地进行 , 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 。 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 , 仍停留在理论上 , 还没有落实到法律明文中 。 倪某偷拍法官嫖娼未被追责 , 源于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
我国刑法中 , 原本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2009年2月 ,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 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 ,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者非法给他人 , 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
【刘令姿斥胶片冲洗店家侵犯隐私是什么原因?刘令姿斥胶片冲洗店家侵犯隐私具体情况】也就是说 , 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 而引发上海“法官嫖娼案”的倪某 , 并不在上述犯罪主体之列 。
2015年11月 , 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犯罪主体身份不限 , 信息获取方式不限 , 最高刑提至7年 。 公民监督中的调查取证 , 有了禁区和风险 。
2017年5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 , 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
随后 ,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撞到了枪口上 。 2017年7月7日 , 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报案称 , 自己的私家车保险杠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 。
警方展开调查 , 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池文 。 池文很快承认 , 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进行了举报 , 并寄送了周祥辉涉嫌违纪的线索 , 即2017年3月至7月 , 他拍摄到的周祥辉在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
最终 , 法院以池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与此同时 , 池文举报的对象周祥辉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30万元 。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 , “不管结果怎样 , 偷拍偷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 不能因为举报周祥辉有功 , 就不追究了 , 一码归一码” 。
官员身份二重属性
监督边界务必厘清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 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 。 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是否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 存在一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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