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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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人有过错的 , 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担保人的过错不仅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 , 还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等情形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764号
【|最高院: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生 , 男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徐某方 , 该公司董事长 。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法定代表人:钱某网 , 该局局长 。
原审被告:姚某言 , 女 。
再审申请人姜某生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原审被告姚某言追偿权纠纷一案 ,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58号民事判决 ,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 现已审查终结 。
姜某生申请再审称 , 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 应予再审 ,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 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姜某生作为担保人不存在过错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某言系香山公司项目副经理 , 姚某言与香山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已谈好借用资质挂靠投标 , 姜某生并不知晓二者的假合作真挂靠关系 , 且在会议纪要中姚某言也是以香山公司代表身份参会协调的 , 姜某生不知晓《施工合作协议条款》无效 , 也未促成该协议成立或签订 , 一、二审法院认定姜某生对于完善姚某言与香山公司之间的协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 应视为姜某生具有一定过错是错误的 , 香山公司与姚某言对该主合同的无效存在缔约过失 , 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完全在香山公司和姚某言 , 与姜某生无关 。二、香山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超付工程款而存在损失 。香山公司所支付的款项都是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被法院判决确定应付的工程款 , 而且支付的工程款远低于最终审计的应付工程款 , 属于香山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香山公司并未证明其对文广新局的已收、应收工程款及其实际对外已支付的工程款 , 因而不能判断香山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 。三、香山公司对姚某言借用资质挂靠施工行为收取了管理费 , 应当对姚某言的资金发放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 但从香山公司给付工程款过程看 , 香山公司存在监管不力 , 导致实际施工人未收到工程款 , 且姜某生在工程款支付中已履行提醒义务 , 现香山公司管理不到位、不恰当支付工程款导致所谓超付工程款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香山公司答辩称 , 姜某生为承接工程自愿提供担保 , 促成了2007年9月17日《施工合作协议条款》的签订 , 后2007年9月23日姚某言即与姜某生签订了部分工程项目的承包协议 , 足以证明姜某生自始明知该工程由姚某言个人挂靠承包 , 且其为承接工程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接促成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 , 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
姚某言、文广新局未提交答辩意见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人姜某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如应承担 , 香山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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