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银保监会: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二 )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 , 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 , 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 , 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 , 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 ,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 , 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 《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 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 , 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 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 , 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 , 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 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 。 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 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 , 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 , 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 , 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 , 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 推进简政放权 , 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 , 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 。 规定登记时限 , 明确相关方责任 。 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 , 精炼规则内容 , 突出规范重点 , 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压实主体责任 , 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 , 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 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 , 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 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 , 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 , 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 , 在防范风险的同时 , 减少监管套利 。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 , 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 。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 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 , 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 四是强化监管 。 明确七项禁止行为 , 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 。 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 , 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 。 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 , 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 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 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 , 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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