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银保监会: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六 )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 , 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 ,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 , 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 , 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 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 , 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 , 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 , 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 。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 , 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 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 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 , 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 科学设定交易结构 , 充分评估相关风险 , 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 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 , 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 , 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 , 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 , 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 , 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 , 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 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 , 合理计量公允价值 。 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 , 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 , 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 , 强化内部信用评级管理 , 有效评估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 , 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 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 , 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 , 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 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 , 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 , 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 , 除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披露信息外 , 还应当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和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 。 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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