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私募基金进入强监管时代!负面清单明确,从业人员“十三不得”,过渡期安排也有规定,来看八大关键点

私募基金强监管来了!
证监会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 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 , 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 , 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
私募|私募基金进入强监管时代!负面清单明确,从业人员“十三不得”,过渡期安排也有规定,来看八大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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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征求意见稿有这些规定:
1、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 , 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 , 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
2、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 , 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
3、  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 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
4、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 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 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 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
【私募|私募基金进入强监管时代!负面清单明确 , 从业人员“十三不得” , 过渡期安排也有规定 , 来看八大关键点】5、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 展关联交易 , 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
6、  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 , 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7、  为稳妥起见 ,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 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 , 作出相应的安排 。
8、  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 , 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 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 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
强化监管 促行业回归本源
近年来 ,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 。 截至 2020 年 7月底 ,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45 万家 , 备案私募基金超过 8.8 万只 , 管理基金规模 14.96 万亿元 。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 , 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 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 , 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证监会表示 , 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 金融从严监管趋势叠加疫情、境外形势波谲云诡等因素影响 ,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基本任务 , 证监会经反复调研 , 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 , 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 , 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 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 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 , 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 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 , 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 , 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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