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私募基金进入强监管时代!负面清单明确,从业人员“十三不得”,过渡期安排也有规定,来看八大关键点( 三 )


二是不符合“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 者要求的便利”、“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 其中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 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 累计不得超过 50 人”等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 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等的规定 , 不得新增此类投资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 , 不得新增投资者 , 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 不得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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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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