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四 )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 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 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 , 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 ,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 , 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应当就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 , 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真实资金来源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 。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 ,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
(七)必要时向金融控股公司补充资本 。
(八)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
(九)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的 , 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 ,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
(二)修改公司章程 。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四)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
(五)增加或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持股或出资比例 , 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益变更或丧失的 。
(六)金融控股公司分立、合并、终止或解散 。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上述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 , 应当注销其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 , 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 , 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 , 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 , 法人层级合理 , 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 。 本办法实施前 , 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 , 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 , 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 , 简化法人层级 。 本办法实施后 , 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 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 ,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情况 , 对属于应当申请批准的事项 , 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 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 , 并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 本办法实施前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 , 鼓励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 。 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 , 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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