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三 )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 。 成为主要股东的 , 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 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 ,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 , 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 , 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 , 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 , 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 , 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
(二)关联方众多 , 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 , 恶意开展关联交易 , 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 , 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 , 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 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 , 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 , 向下会同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备第六条情形的机构 , 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 , 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
本办法实施后 , 拟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 , 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
【央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
(七)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八)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