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银保监会连发三大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产品|银保监会连发三大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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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采访人员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廖丹
11日 , 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 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 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2020年5月1日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开始实施 。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 , 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 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 。 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 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 。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 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 , 提升产品发展空间 , 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 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 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 , 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 ,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
促长期资金支持资本市场
近年来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 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 , 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
截至2020年6月末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 , 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 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 , 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 , 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 , 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 , 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 , 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 , 对监管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 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 这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 。
一方面 , 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 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 , 维护资金安全 , 提升投资效益 。 另一方面 , 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 , 促进产品规范发展 , 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 , 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 , 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
具体来看 ,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 , 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 , 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拓展投资范围 , 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 , 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 在比例要求方面 , 与“资管新规”一致 , 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 , 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 此外 ,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还明确禁止行为 , 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 , 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
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 , 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 , 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 , 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 , 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 ,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 , 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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