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用你的电脑赚我的钱?网络“挖矿”也违法!
所谓网络“挖矿” , 是指计算机被植入的软件程序 , 会通过特定算法 , 在计算机上进行运算 。 运算完成后 , 自动得到特定结果 , 从而产生虚拟币 , 这些虚拟币可在第三方平台换算 , 获得真实货币 。 由于这种程序的非破坏性和隐蔽性 , 即使用户电脑中毒也不会像勒索病毒一样即时感知到 。 挖矿木马只会潜伏在用户的电脑中 , 定时启动挖矿程序进行计算 , 大量消耗用户电脑资源 , 导致用户电脑性能变低 , 运行速度变慢 , 使用寿命变短 , 甚至烧坏电脑硬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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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矿工们”都在想方设法提升算力 , 然而机器采购和维护的高成本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 由此催生出了许多非法敛财手段 。 犯罪嫌疑人杨某身为网吧维护管理员 , 在利益的驱使下 , 未经其所负责维护的网吧所有人授权许可 , 将其从郑州某网咖联盟网站业务员处获得的增值程序(挖矿程序)安装在网吧客户端 , 并将下载的程序设置成开机自动运行 , 在网吧投放广告和云计算等业务 , 日均控制网吧电脑台数在100-1800台左右 , 两年内共非法获利12.33万元 。 该增值程序(挖矿程序)安装后造成网吧电脑蓝屏死机状况频发 , 玩大型游戏时掉帧 , 广告层出不穷 , 严重降低玩家体验感 , 损害网吧所有人的营业收益 。
判决结果:
9月7日 ,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因其认罪认罚 , 可从宽处罚 。 被告人杨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万元 , 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法律条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用你的电脑赚我的钱?网络“挖矿”也违法!】违反国家规定 ,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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