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罗勤诉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河南高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损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正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罗勤诉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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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罗勤居住的房屋被纳入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 邓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罗勤进行安置补偿 。 在此情况下 , 邓州市人民政府对罗勤所在小区实施断水、断电、毁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为 ,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规定 ,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损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正确 。 邓州市人民政府承认断水断电等事实存在 , 只是上诉时主张有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等正当理由 , 但理由不成立 , 依法应予驳回 。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 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路**号 。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 , 市长 。
委托代理人秦秀峰 , 该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杨旭松 , 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勤 , 女 , 汉族 , 生于1969年*月*日 , 住邓州市 。
委托代理人孟雷、杨庆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
罗勤因诉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 邓州市人民政府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2016年4月22日 , 邓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6﹞01号) 。 依照此征收决定 , 此次征收具体范围为:东起文化路 , 西至三贤路 , 北至新规划的团结路北约150米 , 局部扩展至仲景路 , 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 。 本案罗勤居住的古城路中段“古城家园”小区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 。 征收决定确定补偿安置政策按照《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 具体由花州、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 截止本案起诉 , 邓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补偿问题与罗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下发补偿决定 。
2018年11月16日、22日、23日、28日 , 邓州市团结中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多次下发停电通知 , 对罗勤所在小区进行停电 。 庭审中 , 邓州市人民政府认可对罗勤小区进行了断电、断水 , 且损坏道路路面 。 罗勤认为上述行为系邓州市人民政府所为 , 于2018年12月2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 请求依法确认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毁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违法手段逼迫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并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停止违法行为 , 恢复供水、供电等.
一审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一、本案原告、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 从罗勤提供的证据来看 , 罗勤居住的“古城家园”小区系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 因认为政府的断水、断电、断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可提起本案诉讼 。 邓州市人民政府辩称罗勤不是“古城家园”小区业主无相关证据支持 , 且与其当庭陈述与多次罗勤协商补偿事宜自相矛盾 , 依法不予认可 。 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作为邓州市人民政府的临时办事机构 , 其行为后果应当由邓州市人民政府承担 , 邓州市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
二、邓州市人民政府断电、断水、损坏道路路面行为违法 。 首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在答辩期内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 未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 ,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 本案邓州市人民政府收到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 , 依照上述规定 , 该行为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 应当确认违法 。 其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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