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罗勤诉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二 )


本案邓州市人民政府在未对罗勤进行有效补偿的情况下对其居住小区断水、断电、破坏路面 , 严重影响罗勤居民生活 。 鉴于罗勤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 罗勤与邓州市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 , 罗勤可尽早搬迁 , 如短期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邓州市人民政府也应保障罗勤的基本居住条件 , 在本案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限于恢复供水供电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一、确认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毁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
上诉请求
上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采取断水断电方式迫使搬迁不符实际 。 停电目的在于确保拆除施工作业安全 , 是临时行为 , 不是为了迫使搬迁 。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缺乏证据支持 。 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权属凭证证明其是案涉小区业主 , 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 (三)未拆除部分楼栋的住户出行不受影响 。 综上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罗勤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和毁坏小区道路等违法手段逼迫搬迁的行为严重违法 , 一审法院判决邓州市人民政府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 (二)罗勤一直居住在被拆迁小区 ,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 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邓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 , 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 罗勤居住的房屋被纳入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 邓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罗勤进行安置补偿 。 在此情况下 , 邓州市人民政府对罗勤所在小区实施断水、断电、毁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为 ,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规定 ,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损坏小区地面道路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正确 。 邓州市人民政府承认断水断电等事实存在 , 只是上诉时主张有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等正当理由 , 但理由不成立 , 依法应予驳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邓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 , 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行初5号行政判决 。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 由邓州市人民政府承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合议庭成员:王凤强于红涛卢瑜
二审案号:(2019)豫行终1803号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明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罗勤诉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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