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哄抢中遭遇车祸,责任原来是这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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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城货车侧翻 , 掩压路边上一次车祸后 , 正在捡拾散撸落的大蒜的拾蒜群众 , 结果导致8死11伤 。 事情发生后 , “村民哄抢车祸货物 , 结果却遭遇二次车祸”的说法 , 迅速在网上流传 。 不过 , 也有不同的说法 , 称村民并非围观哄抢蒜瓣 , 而是帮助司机捡拾 , 后一些蒜瓣散落在水沟里 , 运蒜车司机表示水沟的蒜脏了不能要 , 村民如需要可捡走 。
这次事件 , 还有待进一步的说法 , 我也相信这次悲剧中 , 村民并没有哄抢 。 不过 , 车祸后群众哄抢货物的事 , 并不罕见 。 2014年的时候 , 一个月之内 , 就发生了多起哄抢 。 1月4日 , 两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在青兰高速先后发生侧翻 , 6万多斤橘子撒满一地 , 引来附近村民哄抢;1月8日 , 在福州市一栋高楼擦玻璃的女工熊发明 , 不慎掉落6000元 , 遭路人哄抢;1月12日 , 沪蓉高速发生一起15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 , 一辆货车上满载的饮料散落一地 , 遭上百村民哄抢……

一、哄抢会触犯哪些法律?
很多人觉得 , 大家都在拿 , 我拿那么一点东西 , 又不值钱 , 不算什么 。 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 散落的货物也是有主的 , 不能乱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治安管理条例的这个规定 , 是没有起步线的 , 也就是说 , 伸手了 , 就达到标准 , 就会被拘留 。
此外《刑法》第268条也规定了聚众哄抢罪 ,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那么 , 何为数额较大呢?标准是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 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 4万以上 , 就属于数额巨大 。 数额较大的标准 , 其实很容易达到 。 50个人 , 一人拿100块的东西 , 就达到这个标准 。
这个标准是针对整场哄抢的 , 还有个标准是参考盗窃罪的标准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 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特别巨大” 。 可见这个标准并不是很高 。 好一点的饮料10块 , 一箱24瓶 , 拿三箱回家 , 就触犯刑法 。
除了金额标准 , 还有“其他严重情节” , 即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 ,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在这个基础上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哄抢重要军用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 , 后果严重;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

当然 , 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都是本罪 , 一般只有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构成犯罪 。 即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 积极出主意 , 起骨干带头作用 , 哄抢财物较多的 。
值得注意的是 , 哄抢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 , 而且不针对人身 。 也就是说 , 司机受伤没办法干涉 , 或者在旁边欲哭无泪 , 这算是哄抢 。 但如果司机干涉、制止 , 甚至一定程度上采取了防卫行为 , 这个时候 , 还击司机 , 一旦过度 , 性质立马就会变 , 变成抢劫 。 抢劫可是重罪 , 不管金额 , 三年起步 。 所以 , 下手之前还是要掂量掂量 , 犯不犯得着为了一箱苹果 , 几瓶饮料去坐三年牢 。
二、哄抢中出事了 , 算谁的?
这一次造成伤亡 , 就是因为村民在捡东西的过程中 , 来了第二辆车 , 猝不及防 , 发生翻覆 。
一般来说 , 在路面上哄抢 , 特别是进入封闭的道路 , 甚至是高速公路 , 长时间占道 , 肯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出了事故 , 肯定是要负责的 。 如果肇事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 正常行驶 , 也采取了必要的避让的安全措施 , 那么 , 肇事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 责任全部是在路面哄抢的人承担 。 如果肇事车没有遵照交通规则 , 比如超速、酒驾 , 肯定是要负责的 。 一般来说 , 只要不超速 , 路面的行人 , 都是应该避得开 , 停得下来的 。
此次事件 , 除了上面这个责任判定思路 , 还有些具体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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