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大国点名,没你不行”可网络填报
□本报采访人员 赵晓华
石家庄市将举办2020年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围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的主题为“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
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11月1日正式入户登记 。本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石家庄市、现在市外居住的自然人 。普查内容主要是调查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学历等情况 。
本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10年来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本次人口普查对于准确把握人口变化规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希望全社会都大力支持人口普查,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登记 。
此次普查将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将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
自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石家庄市人口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全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最新情况,为制定和完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措施提供统计信息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查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 。这个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订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等 。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数据处理、评估、汇总,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
多措并举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石家庄市多措并举,通过启动综合试点,及时解决普查区边界遗留问题、核实确认争议地区归属,严把人口普查“两员”选聘质量关等,全面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
7月15日至8月5日,在鹿泉区南新城村成功开展了石家庄市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过程中,23个县(市、区)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整体上模拟普查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对普查全部工作流程进行现场模拟和实战预演,锻炼了队伍,积累了试点经验,为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
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是人口普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石家庄市人普办严格按照国家、省人普办工作要求,制定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工作制度 。及时解决普查区边界遗留问题、核实确认争议地区归属,严格执行标绘标准,做到“应标尽标、一户一标”,辖区全覆盖、管辖无交叉,适时开展督导、通报和调度,每日发布标绘进度,及时鞭策落后县区 。严把质量验收关,在收尾阶段开展标绘工作逐级验收工作 。截至8月25日,石家庄市按省规定时间节点和要求将标绘的226.15万个建筑物和划分的54028个普查小区及时上报 。其中,标绘普通住宅平均面积217平方米,每普查小区平均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80个,高标准完成了全市区划绘图工作 。
为了更好完成这次人口普查,市人普办高度重视“两员”选聘,于8月1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两员”选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人口普查“两员”选聘主要工作任务、选聘条件、选聘要求、选聘时间节点,要求各县(市、区)精心组织开展人口普查“两员”选聘工作,按照全市人口普查“两员”配备标准及要求,严把人口普查“两员”选聘质量关,确保将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与人沟通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并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选进人口普查“两员”队伍,为高效完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截至8月30日,全市已按照实际划分的普查小区数量选配了“两员”71181名 。其中,普查指导员14451名 。
人口普查对相关资料保密
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指标设置上大体保持了基本稳定,但也有些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填报公民身份号码 。此外,普查的登记方式增加了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数据采集手段改为由普查员使用电子设备采集,实时直接上报数据,同时加大了对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 。
石家庄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对于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的依据 。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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